青島調查事務所:一、離婚前能不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
離婚前不能不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離婚前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,能不能在申請分割共同財產時,請求對該方不分或少分,若離婚后發現的,能不能起訴,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七十條
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,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,人民法院應當受理。
人民法院審理后,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、脅迫等情形的,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條
夫妻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,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對該方能不能少分或者不分。離婚后,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,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
二、夫妻離婚時能不能分割孩子的財產
夫妻離婚時不能不能分割孩子的財產。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,根據法律規定,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,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。所以即使是夫妻離婚,也只能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,而不能去處分孩子的財產。
《民法典》第三十五條
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。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,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,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,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,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。
三、民法典中離婚前能不能把錢財轉移
離婚前不能不能擅自把共同財產轉移,因為夫妻對共同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。如果夫妻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,那么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對該方能不能少分或者不分。若為個人財產的,則所有權人可自行轉移,另一方無權干涉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條
夫妻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,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對該方能不能少分或者不分。離婚后,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,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